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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日县关于县城主要街道实行“十不准”的通告

2019-01-08 11:20:00 来源:桑日县政府办

桑日县关于县城主要街道实行“十不准”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县城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提高城市品位,创建文明卫生县城,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所有街道实行“十不准”,现将“十不准”内容通告如下:

一、不准在县城街道上随意倾倒垃圾,垃圾的收集由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时集中收集。

二、不准在县城街道上随意泼洒污水,临街门店污水不得流入人行道和街道。

三、不准在县城街道上经营和摆设零星摊点。补鞋、修锁、贩卖水果、生活日用品等摊点,由县住建局牵头统一管理,迁至指定地点规范经营,做到摆放整齐,严禁乱摆乱经营。

四、不准在县城内乱设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实行规范化管理,如需安装墙类广告、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等各类广告的必须经县住建局审核设计方案批准后方可进行制作、悬挂。

五、不准在县城街道上占道经营。各商户门口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必须在店内摆放,不得有碍县城整体环境卫生。

六、不准在县城内乱搭、乱建、乱接各类设施。严禁在县城内私自搭建违规建筑,私自在公务用房和保障性住房上乱拉乱接各种线路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信号接收器等设施。如需安装、建设的必须经县住建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

七、不准在县城街道上维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车辆维修店、洗车店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场地,其车辆必须停放在院内,不得侵占人行道路。

八、不准在县城街道上乱停乱放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相关车辆必须有序放置。

九、不准在县城街道上任意砍、损行道树,严禁损绿毁绿和破坏市政公共设施。如若发现照价赔偿并给予相应罚款。县城范围内不能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规定倾倒。

十、不准在县城街道上随意破道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破道施工的,须由主管县级领导审核,并经县住建局许可备案后方可施工。

上述 “十不准”从2017年67日至6月22日进行通告,通告结束后,由县住建局牵头,工商、环保、交警大队、安监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检查行动,门店业主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妨碍本通告执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住建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并予以处罚,经营门店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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