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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日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2019-01-08 11:53:00 来源:桑日县环保局

桑日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管 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改善我县环境卫生状况,提升城品位,创建卫生县城,使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城市建筑垃圾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桑日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垃圾行为。所有单位、门店及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由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清运。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过往行人的果皮、纸屑、烟头等临时废弃物一律丢入果皮箱内,由县住建局责令违反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违反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处以警告、罚款。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六章 法律责任”部分和《城市建筑垃圾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违反者将根据具体条例进行警告、罚款;

2.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违反者将根据具体条例进行警告、罚款;

3.每年对爱护县城环境卫生行为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严禁各类车辆乱停乱靠。货运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在指定区域内停靠,县城公交车、出租车必须按点停靠,其它车辆必须在指定区域内摆放,进入县城货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规范加盖篷布。违反者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1年修订)进行警告、罚款。

三、严格落实“门前五包”制度。各责任单位和临街经营商户主要包卫生达标。门前人行道的清扫并全天侯保洁,垃圾全部入桶、不乱丢果皮、烟头、纸屑,不随地吐痰,不直接排污、油烟;包秩序井然。做到无乱设摊点、无乱停车辆,确保门前无乱堆乱放、无超门店经营现象。包市容整洁。确保责任区无乱吊乱挂、墙面无小广告(牛皮癣)。包公共设施完好。确保责任区内的环卫设施、交通设施、标识标牌、人行道板无人为损坏。包绿化亮化。负责管理好责任区内的行道树、花草、路灯等绿化美化设施。落实不到位,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1年修订)、《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县住建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桑日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相关执法部门要上路执勤,引导全县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共同维护好我县县城环境卫生。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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