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桑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西藏自治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桑日县农村饮水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桑政办发〔2020〕6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桑日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管理和保护,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等。
本办法所指运行管理经费为村居收缴的水费及政府配套经费。
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一、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各乡(镇)、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和规范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
(一)产权归属及责任划分: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均移交所属乡(镇)、村(居),确定为受益乡(镇)、村(居)集体所有,由各乡(镇)、村(居)按照“三个责任”“三项制度”文件要求,负责维护管理。入户工程、水窖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村(居)、乡(镇)同意,并报水利局备案。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要在3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工程移交后,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维修养护,如因外部原因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损坏的,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县水利局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三)县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
(四)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监管,负责落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集中管理。
(五)县卫健委、疾控局负责协助做好蓄水池消毒消杀指导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局桑日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七)县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使用维护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是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乡(镇)、村居、自然组的工程直接管理。村(居)委会在乡(镇)政府指导下,成立单个工程供水范围内的村级管护小组。村(居)作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各行政村、自然组水管组织和用水户是该项目的受益者,具体实施对项目的维护和管理。
(九)县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管理全县已建水利工程,逐项建档立卡,全面掌握各项水利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鉴定各项工程的完好程度。
2.重点抓好水利体制改革,广泛宣传,督促落实管护责任。
3.做好报废工程清理、效益核检、设备回收等工作。对运行不正常,损坏较轻的工程,认真做好维修计划,申报争取维修资金,落实维修责任。
(十)各乡(镇)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作人员由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组成。具体开展本区域安全饮水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乡(镇)应按照《桑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严格运行管理、完善水费收缴制度,做好运行管理,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确保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2.乡(镇)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3.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本区域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4.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各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5.负责组织村、自然组及用水户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6.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7.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8.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各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由村干部担任组长,并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水管员、完善水费收缴办法并纳入村规民约。主要职责:
1.负责各自辖区内水源工程、上水工程、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2.督促水管员按期收取水费。
3.筹措水管员报酬,水管员报酬由各村收缴水费中解决。
4.全县水生态岗位人员应切实履行生态岗位职责,不在另行发放村级水管员报酬。
5.确定水管员工作职责,制定本辖区工程管理制度并对各村供水工程核定收费标准,并纳入村规民约。
6.村运行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级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乡(镇)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二)凡新增的用水企业或用水户,需提交用水申请、村组证明,由村(居)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实施。对因修路、建房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批准并监督实施。
二、水费征收及水价确定
农村供水水价严格按照政府核定的水价标准执行,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按实际水量收取。按照县物价局、水利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西藏自治区桑日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桑水字2020(105)号要求,按人按月水费标准为1元/人/月,计量收费标准0.5元/吨。对机电井及成本未达标无法支付水管员报酬的,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用水计量逐步推进各村和村小组统一安装总表与一户一表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计量,平衡总表与分表数量,控制水损。
(一)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逐步实行成本水价。
(二)按照村财乡管要求,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电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及水管员报酬,不得乱支乱用。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和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维修养护经费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水费、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
(二)凡县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设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通过建立县、乡、村三级维修养护基金,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通过争取上级部门划拨的维修资金和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障落实,由县水利局设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实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贴。
各村的维修养护基金通过水费收缴、用水户筹集等方式,按照村财乡管要求,在乡(镇)财务室建立专账,专户储存,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三)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申报程序:以各乡(镇)为主体提出申请,经县水利局确认属于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的工程,由县水利局实地勘察、统计、汇总后,提出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经第三方评审,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县水利局要严格按照维修工程的内容和标准,制定项目实施要求和验收依据,由县水利局、各乡(镇)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联合验收后予以结算。
(四)对水毁及应急突发抢修项目,各乡(镇)应及时向县水利局报告后,由县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并实施工程维修,竣工验收后,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工程量,补充工程量评审报告,并从全县冬季应急保障经费中解决。
四、水源地保护及水质
(一)全县水质检测由县水利局、卫健委、疾控局负责。在枯水期、丰水期各开展开展一次水质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通报有关单位、部门,实时监测我县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情况。
(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保和水利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县水利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桑日县分局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利局备案,并组织演练。
五、监督检查
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领导、工程质量、投资使用管理、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各乡(镇)和县水利、卫健、环保、发改、住建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六、附则
本办法由桑日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