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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日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5-06-06 16:35:00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要求,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和呼声,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以及办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三乡一镇完成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外业资料收集、信息核对及公示等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工作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充分考虑政策演变和历史背景,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坚持人民至上、维护权益: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为出发点,保障群众合法财产权益;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慎稳妥分类处置;坚持积极可行、便民利民: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办理;坚持集体决策、容错免责:对于复杂疑难问题,通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方式确定解决方案。在工作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或工作失误导致的问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容错免责。

二、基本情况

在开展全县3406户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过程中,各乡镇、各村居暴露出不同程度的超面积、一户多宅、跨村交易、违规建房等问题,同时还存在因生产生活跨区域、多村居交叉居住等特殊情况。这些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给确权登记工作带来了较大挑战。

三、政策法律依据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

2.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藏政发[2001〕118号)文件规定“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50㎡;四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的标准进行确权。

四、桑日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建议

第一条关于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问题由于农村宅基地建设年代久远,以及原有农村宅基地土地证停止办理等原因,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形成的原因大致分为3种。

一是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形成的一户多宅问题

具体情形:一是因派出所在办理群众分户业务中,要求必须持有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方可办理分户的规定,导致未能分户;二是因只有2011年前建成的宅基地,持有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且2016年不动产“停旧发新”等原因,导致符合分户条件群众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未能分户形成的一户多宅问题。

二是通过非法买卖和跨村私交易等方式取得的一户多宅问题

具体情形:多宅买卖现象较为突出,如:甲村村民存在“一户多宅”问题时,将一户卖于乙村的村民,导致乙村民在甲村和乙村都拥有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存在跨村交易、拥有宅基地,违反了宅基地管理规定。该问题在增期乡雪巴村、增期村,绒乡巴朗村等相对发达的村居较多。

三是因安居工程、搬迁、生产需要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问题:

具体情形:一是个别群众因享受当时的安居工程或搬迁等政策,开展宅基地异址新建后,暨占用新建的宅基地,又不愿退还老宅基地,形成的“一户多宅”;二是因生产生活需要,增期乡真措村、帮贡村、米东村、达杰村,以及白堆乡夏间村达西村等纯牧村居和个别村居放牧群众同时拥有夏季牧场房屋和冬季牧场房屋的问题。

处置建议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一是通过继承形成“一户多宅”的,手续齐全,可接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不再单独批准宅基地);

一是各乡镇政府按照“一户多宅”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统计按照问题类型分类梳理形成具体名单;凡是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定的,经村集体同意并补办手续后开展农村户口分户工作按规定确权登记;

责任单位及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派出所;负责统计和农业户口分户工作。

完成时限:2025年10月前

二是群众既占用新建宅基地,又不愿退还老宅基地用地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

三是其他不符合宅基地权益资格的农村村民住宅(一户多宅、非本村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法买卖的、未经审批建设的导致占用基本农田及耕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派出所

第二条  家庭成员确定问题超面积问题

1.家庭成员确定问题

处置意见:针对按照每户人口为标准确权时,人口确定问题。建议以现有的户口本内人口为准,在一户人中部分迁出进城落户后,将不再纳入人口数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户口本人口与实际居住人口不一致的情况,由村集体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以实际居住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人口作为确权依据。

2.超面积问题

处置意见:针对未履行宅基地批准手续,宅基地面积难以确定问题。建议鉴于农村宅基地建设年代久远,无法追溯建设当年占用地类等客观原因,按照尊重历史,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原则,依据《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藏政发[2001〕118号)文件规定“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50㎡;四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的标准进行确权。群众宅基地面积未超出标准面积的按照实测进行确权,超出标准面积的只登记不确权。

超出标准面积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超面积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明超占面积,暂不做拆除处理。但在今后宅基地发生继承、转让、翻建等情况时,按规定进行调整,确保宅基地面积符合标准。对于违反规划、擅自超占的宅基地,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原土地使用证面积超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

据了解,我县于2011年开展了农村宅基地测量工作,并于2016年颁发了《农村集体用地土地使用证》。一是此证办证时间为2011年前所建房屋,导致一部分群众未取得该证;二是一部分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准面积超出了《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藏政发[2001〕118号)文件规定,违反了第九条规定。

处置建议:鉴于以上原因,为确保宅基地确权面积统一,避免与群众矛盾纠纷的发生。群众宅基地超出面积以《118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确权,未超出的按实测面积予以确权,不以原土地使用证批准面积确权。

第四条农用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权属问题

针对每宗地范围内修建好的牲口房、农具房、车库、厕所、洗澡堂等房产面积问题和设施农用地权属问题处置意见:针对每宗地范围内修建好的牛圈、农具房、车库、厕所、洗澡堂等房产面积问题,建议按照现状使用,只登记不确权。生产辅助性用地中的农资农机具存放仓库、打麦场、畜禽舍等纳入设施农用地,不纳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内。

第五条五保户房屋权属问题

处置建议五保户宅基地权属按照分散供养五保户和集中供养五保户进行划分。一是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按规定确权给本人,并在证书附件栏进行注记(属于五保户);二是已搬至五保户集中供养中心的五保户,户籍仍在村上的,建议将房屋确权给村集体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为城镇户口问题

1.处置建议: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农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虽然其为城镇户口,但只要宅基地及房屋来源合法,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公示无异议后,可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县城所在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情况

处置建议建议我县雪巴社区和奴卡社区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待政府另行研究后确定。

第八条 乱占耕地和基本农田建房的不予确权。

第九条2021年及之后新建及扩建房屋,未开展农转用手续的,代履行完相关手续后进行确权。

第十条特殊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颁证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宅基地及房屋的测绘、登记发证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宅基地管理政策的解释和指导,对涉及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对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把关;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广泛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以及问题处置办法,提高农民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使其熟悉政策、掌握方法,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做好档案管理

加强对确权登记档案的管理,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过程和相关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桑日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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