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5790元;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27元;
边境地区增发10%。在以上自治区保障标准基础上我市对农村低保每人每年提高100元,城镇低保每人每月提高40元。
纳入低保“单人保”保障标准,按照自治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平均补差进行保障。
农村低保单人保补差标准为每人每年4250元;
城镇低保单人保补差标准为每人每月818元。
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021元;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684元。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半失能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标准为1602元(当年基本生活标准的10%,16021元*10%=1602元),失能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标准为2403元(当年基本生活标准的15%,16021元*15%=2403元);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生活自理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的10%,半失能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的30%,失能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的50%。
2025年4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西藏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
三、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孤儿及机构临时监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二类区为每人每月1468元;
三类区为每人每月1762元;
四类区为每人每月1982元。
(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二类区为每人每月715元;
三类区为每人每月858元;
四类区为每人每月966元。
四、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
(一)补贴范围
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失能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老年人“两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 元,边境地区增发10%。
既符合老年人“两项补贴”,又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福利、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范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五、高龄老年人健康补贴
70至79周岁的老年人为每人每年500元(此项为市级补助);
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为每人每年1300元;
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为每人每年1500元;
100岁以上的老年人为每人每年2000元(含市级补助200元)。
边境地区增发10%。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及“十大民心工程”补贴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288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44元。
(二)山南市“十大民心工程”
山南市“十大民心工程”在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基础上,对一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标300元,对二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标250元,分别达到444元和3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