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旅游产业发展,大力招引和培育旅游经济主体,不断拓展和激发旅游市场活力,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的意见》、《山南市关于加快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山南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暂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桑日县旅游扶持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县投资发展旅游产业的积极性,打响“藏源山南 金彩桑日”品牌,开发旅游新产品,培育旅游新品牌,拓展旅游新市场,促进我县全域旅游发展,以“文旅活县”助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桑日境内参与旅游产业的区内外企业,包括景区投资经营、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宾馆(酒店)、农家乐(特色餐饮)、乡村旅游民宿(家庭旅馆)经营企业等。
第二章 旅游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第四条 重大旅游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对在桑日县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 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山南市促进招商引资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山政发〔2023〕1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严格按照自治区、山南市政策文件充分享受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就业创业扶持等方面优惠政策。社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超2000万元的新建旅游项目(其中景区参照3A级以上标准,酒店参照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标准),建立“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做到项目专班、专人全程服务协调,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建成投入使用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尤其是社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根据不同的旅游项目和投资额度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的优惠补贴政策。
第五条 鼓励引入战略合作。桑日县域内人员成功吸引县外市场主体投资我县旅游项目、实际形成战略合作、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超500万元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终优先评优评先,其他社会人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三章 旅游市场拓展奖励标准
第六条 当年与桑日县旅游发展局签约的旅行社,且在桑日境内指定的乡村旅游点和景区(附后)开展“一晚两景”和“两晚三景”及以上旅游活动的,年底一次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开展“一晚两景”的奖励标准如下:
100-300人次(含),按照每人次10元奖励;
301-600人次(含),按照每人次15元奖励;
601人次以上,按照每人次20元奖励;
开展 “两晚三景”及以上的奖励标准如下:
100-300人次(含),按照每人次20元奖励;
301-600人次(含),按照每人次30元奖励;
601人次以上,按照每人次40元奖励;
其它优惠政策:涉及旅行社除享受以上奖励外,根据组团人数另可享受指定宾馆(酒店)住宿8折优惠、免费安排景区讲解员等其他优惠政策,本优惠不列入旅游发展局奖励资金范围,由经营主体直接折扣。
第七条 为促进和推动桑日自驾游产业发展,凡是具有合法资质的自驾协会、俱乐部、OTA、旅行社组织自驾车队到桑日旅游,自驾车队从出发地开始张贴桑日旅游车身贴,车队规模达到10 辆(含10 辆)以上、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的,并在桑日县境内开展“一晚两景”及以上旅游活动的每台车可享受现金奖励300元(自驾游客人次不参与年度旅行社引进游客人次统计)。
第八条 以上所有条款奖励与自治区旅游发展厅的“冬游西藏”政策、山南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同时享受。每家申报单位当年最高奖励资金(本县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旅游要素培育奖励办法
第九条 住宿餐饮运营补助。现有民宿、农家乐年度新增接待床位(以接入公安住宿登记系统数据为准),按每个床位1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新达到自治区旅发厅规定甲、乙、丙标准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新达到金、银、铜标准的农家乐,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与自治区、山南市奖励同时享受。
第十条 特色民宿建设补助。利用现有闲置宅基地、老旧民宅、闲置房屋,新开发建设特色民宿或改扩建、装修现有农家乐、民宿的,对规模达到5间以上每间客房达1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投资强度超2000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建设补助。
第十一条 旅游购物与旅游商品奖励。
旅游购物:对于当年新评定的自治区级和市级旅游商品购物示范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和0.5万元;对于当年销售总额达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购物示范点,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与自治区、山南市的奖励同时享受。
旅游商品:在国家、自治区、山南市组织的比赛或评选中获奖的旅游商品,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新开发独具桑日特色的旅游商品(含文创产品),通过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认定的,给予每套(个)1万元开发和市场推广补助。
第十二条 社会展馆建维补助。对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50万元以上、旅游接待功能完备,且建成后实际开放满6个月的民营展示馆、民间博物馆(艺术馆)等,一次性给予建设补助5万元。建成后免费开放且未纳入上级免费开放专项补助的民营展示馆、民间博物馆(艺术馆)等,每年给予免费开放补助1万元。
第十三条 文化演艺活动补助。社会企业或团体结合传统文化,策划具有本地特色的大型演出,节目内容健康特色鲜明,100个观众席以上,每周定期演出2场以上,以接待游客为主且投演满一年的,给予10万元的运营补助。
第十四条 文体赛事活动补助。社会企业或团体引进在我县举办或自主承办的文体赛事活动,县外参加人数超过100人并在我县消费住宿1晚(含1晚)以上,按每次活动1万元补助活动牵头组织单位。
第十五条 商务会展补助。县外单位、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来我县举办年会、培训、研讨等商务会展活动的,县外参会人员规模50人以上、并在我县消费住宿1晚(含1晚)以上,每次活动给予引荐单位0.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旅游人才培育奖励。
导游人才奖励:对当年获得初级、中级、高级导游资格,在本县域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3000元、5000元。本县城内从业导游,在国家、自治区、山南市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导游大赛获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服务技能奖励:对在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国家级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8万元;自治区级一次性分别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市级一次性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县级一次性奖励0.1万元、0.08万元、0.05万元,与自治区、山南市奖励同时享受。
第五章 旅游氛围营造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旅游宣传营销奖励。
参展营销活动:涉旅社会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营销活动,按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差旅费,下同)的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
新媒体营销宣传:县内自媒体、网络达人通过抖音、快手、小红书、微信等媒体正面宣传、直播桑日县内景区景点、旅游线路、旅游政策的,按点赞量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每年宣传短视频超过100条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单条点赞量超过1万的,每条给予500元奖励。粉丝量超过30万的主播进入景区参与宣传活动的,拍摄、发送至少一条景区视频或开播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粉丝量超过100万的主播,拍摄、转发桑日县旅游视频单条点赞达到10万以上的,每条给与1000元奖励。在县内设立固定直播点,粉丝量达到5万,每年直播达到100天,每日直播1小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旅游宣传指引牌建设:桑日县域乡(镇)尤其是重点旅游村投资建设的全域旅游宣传牌、旅游广告牌、旅游指引牌或导览标识建设等,按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村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对社会企业新创建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社会企业投资旅游项目,获评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绿色旅游示范基地、康养旅游示范基地、旅游休闲街区等区级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文明旅游奖励。被国家、自治区、市表彰的文明旅游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六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申报时间:各类奖项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于当年12月30日前向县旅游发展局报送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申报→县旅游发展局初审→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审计→县旅游发展局联合县财政局、审计局及相关县代表联合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政府网站官网进行对外公示→兑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各类优惠政策、奖项所需材料如下:
(一)旅游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申报
旅游项目建设投资的各类优惠政策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由相关部门核准的投资总额等相关凭证,重点项目由专人对接负责审核,提交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申报。
(二)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政策申报
1.申报时间:申报组接团扶持奖励的单位应在团队出发前7个工作日向桑日县旅游发展局进行前期申报备案,年底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下所需材料整理成册向桑日县旅游发展局进行申报。
2.申报材料:申报组接团扶持奖励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桑日县旅游产业扶持奖励申报表》(桑日县旅游发展局提供);申报单位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和账号;《西藏自治区道路旅游客运行车路单》、行程单、团队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及领队或导游(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每团游览景点图片不少于3张和团队住宿的有效票据复印件等,以上资料需整理成册整体上报。
(三)旅游要素培育奖励政策申报
1.申报星级酒店、连锁酒店、特色民宿、餐饮企业等奖励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营许可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批复文件等资料报桑日县旅游发展局审核。
2.申报旅游购物示范点奖励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营许可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旅游购物示范点相应级别的评定批复文件等资料报桑日县旅游发展局审核。
3.申报旅游商品比赛奖励,需提供相关旅游商品在国家、自治区、山南市组织的比赛或评选中获奖的荣誉证书;申报旅游商品市场开发补助的需提供由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认定的相关凭证,所有资料报桑日县旅游发展局审核。
4.申报社会展馆建维补助需提供社会展馆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营许可证(或三证合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凭证等复印件资料报桑日县旅游发展局审核。
5.申报文化演艺活动、文体赛事活动及商务会展补助,需在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桑日县旅游发展局进行前期申报备案,年底在规定时间内将活动方案、审批文件、活动执行总结等资料报桑日县旅游发展局审核。
6.申报导游人才或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获得奖励的需提供本人身份复印件、所获的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及所属县(区)旅游部门证明或推荐函报桑日县旅游发展局审核。
(四)旅游氛围营造奖励政策申报
1.申报参展营销活动奖励需在营销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桑日县旅游发展局进行前期申报备案,年底在规定时间内将活动方案、审批文件、活动费用凭证、活动总结等资料报桑日县旅游发展局审核。
2.申报新媒体营销宣传奖励,需由县市区旅游部门推荐后,提供本人身份复印件、新媒体宣传平台的账号、宣传内容及相关的平台数据认证等复印件资料报桑日县旅游发展局审核。
3.申报旅游宣传指引牌建设奖励需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向桑日县旅游发展局提供相关设计方案及审批资料报备,年底时再提交现场施工图、效果图及相关建设费用凭证等资料报桑日县旅游发展局审核。
4.申报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或文明旅游奖励的,需提交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营许可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获得相应级别认证的评定批复文件等资料报桑日县旅游发展局审核。
第七章 经费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类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专项预算,实行总量控制。超出预算部分,实施“一事一议”,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报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申报单位为当年与桑日县旅游发展局签订书面合作合同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县旅游发展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将相关企业或个人列入旅游行业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旅游投诉或违反《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旅游发展局每年底需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估工作,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新的《桑日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出台,本办法将自动废止。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桑日县旅游发展局所有。
【相关说明】
指定的乡村旅游点主要包括全县范围内办理营业执照的乡村旅游接待点、民宿、家庭旅馆。
指定的旅游景区(点)含思金拉措、达古景区、鲁定林卡、贡德林草原牧家乐(真措村、米东村、岗布村)、沃卡温泉酒店、帕姆温泉(宾馆)、米玖卡温泉(宾馆)、卓罗卡温泉及民心宾馆、阿玛卡温泉宾馆、阿玛卡温泉、卡乃温泉等其它景区(点)。
“一晚两景”:“一晚”指在桑日县任何一地符合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的酒店、旅游接待点、民宿和家庭旅馆入住一晚;“两景“指在以上指定乡村旅游点和景区(点)中任意游览并消费(不限消费形式)的两景。
“两晚三景”:“两晚”指在桑日县任何一地符合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的酒店、旅游接待点、民宿和家庭旅馆入住两晚;“三景”指在以上指定乡村旅游点和景区(点)中任意游览并消费(不限消费形式)的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