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将农业农村局执法信息予以公示公开,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热线:0893-7312233
通讯地址:西藏桑日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856200
执法公示公开内容
一、农业农村局执法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一)执法主体及人员
1、执法主体:桑日县农业农村局(桑日县乡村振兴局、桑日县科学技术局)
2、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
序号 | 行政执法人员姓名 | 职务 | 执法区域 | 执法类别 | 原行政执法证编号 | 有效期 |
1 | 崔真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牧行政执法 | 26031219003 | |
2 | 尼玛曲珍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牧行政执法 | 26031219006 | |
3 | 云旦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牧行政执法 | 26031219007 | |
4 | 次仁多吉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草原监理行政执法 | 26031219008 | |
5 | 米玛央宗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农村行政执法 | 26031219011 | |
6 | 曲尼卓嘎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农村行政执法 | 26031219012 | |
7 | 曲旦措姆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牧行政执法 | 26031219013 | |
8 | 洛桑卓嘎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牧行政执法 | 26031219014 | |
9 | 仁增卓嘎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牧行政执法 | 26031219015 | |
10 | 旦增曲珍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牧行政执法 | 26031219016 | |
11 | 罗布群培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牧行政执法 | 26031219017 | |
12 | 阿旺卓玛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牧行政执法 | 26031219019 | |
13 | 洛桑德吉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牧行政执法 | 26031219020 | |
14 | 白玛拉姆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农村行政执法 | 26031219025 | 2029年08月 |
15 | 达娃顿珠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农村行政执法 | 26031219024 | 2029年08月 |
16 | 丹珍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农村行政执法 | 26031219023 | 2029年08月 |
17 | 小德吉卓嘎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农村行政执法 | 26031219021 | 2029年08月 |
18 | 拉巴次仁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农村行政执法 | 26031219022 | 2029年08月 |
19 | 格桑美朵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农村行政执法 | 26031219027 | 2029年08月 |
20 | 央金 | 专技人员 | 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农村行政执法 | 26031219026 | 2029年08月 |
(二)职责权限
农作物病虫害条例(法律责任)
第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二)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三)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行为;
第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四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五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
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
机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农办机(2022)7号)
2025年桑日县禁渔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渔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按照区、市两级要求,桑日县境内所有湖泊、江河实行禁渔: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实行全年禁渔
二、禁渔区域
桑日县境内的所有湖泊、河流、雅鲁藏布江。
三、禁渔要求
严格按照“中国渔政亮剑”相关活动要求:坚决查处以下非法行为:
1、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2、使用电鱼、毒鱼、炸鱼、撒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电网具、水下炸药、毒药毒饵等私捞捕捞的;
3.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
4、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
四、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以上相关规定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处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依法予以没收渔获物、渔具、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法捕捞、出售并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要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违规捕捞行为,请大家及时向桑日县农业农村局举报。
举报电话:0893-7313092。
(三)机构设置
桑日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1名,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2名,执法人员20人。
(四)办公室地址
桑日县解放路
(五)联系方式
0893-7313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