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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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2025-07-08 16:54:40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国家清洁能源基地,全力构建清洁能源 “一基地、两示范”发展新格局,着力打造水力、光伏、风力发电等“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的雅江中游清洁能源基地,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为准则,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为抓手,推进山南市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西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山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南市促进招商引资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山政发〔2023 〕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清洁能源发电项目为水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新能源发电(含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光热发电)等各类清洁能源发电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
( 一)2024年1月1日起落地山南市已取得核准或备案并开工建设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
( 二)除已享受国拨资金政策项目以外的其他类清洁能源发电项目;
(三)在山南市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投资开发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针对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鼓励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自发自用及风光储一体化建设,投资者在山南市进行形式多样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包括独资、合 资、合作、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等。
第二章税收政策
    第五条企业 自2024年1月1日 至2035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
    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一)吸纳西藏自治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等五类人员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30%及以上(含本数)的企业;
( 二)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70%及以上(含本数)的企业。
    第七条西藏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水力、光伏、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
企业,按照时间界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三章金融政策
    第八条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山南市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对符合《西藏自治区“格桑花行动”计划涉企优惠政策》规定的西藏企业上市实施“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
    第九条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分别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第四章土地政策
    第十条企业实施的用地集约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 准》的70%执行。
    第十一条对企业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建设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50%执行。
    第十二条对企业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建设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 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第十三条对企业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用地,可根据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 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第十四条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清洁能源发电开发。
(一)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整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
( 二)光伏、风力发电与农牧业复合型项目,在符合国家、自治区认定标准且能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其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不改变原农用地性质的部分可以租赁等方式取得;
(三)水利水电工程、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永久占地部分采取划拨或出让等用地方式外,非永久占地部分或临时使用土地的,鼓励以租赁等方式使用,租赁期满后须恢复原地貌或种植条件;
(四)新能源发电项目土地租赁 (不含耕地)指导价格控制在300元 (年/亩) 以 内, 执行标准按各县 (区 、 市)参照 指导价格制定为准。
第十五条为保障清洁能源发电用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全面梳理山南市可利用土地范围。
第五章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对吸纳山南常住人口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1年及以上)长期就业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具备条件的地方优先通过公租房解决其员工住房问题,按公租房租金标准连续五年给予补贴;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支持政府以国家下达的公租房补助资金作为资本金与企业合作建设公租房,改善员工住房条件。
    第十七条自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考虑发电项目对地方的贡献以每年企业所缴税收地方分享部分为参考, 按期1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第六章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企业登记业务,通过 “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市场主体登记 “跨省通办”,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 以内。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 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 的 “一次录入、多次使用、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企业开办 “ 一网通办”。
    第十九条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第七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清洁能源项目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梳理山南市已建、在建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新能源发电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通过竞争性配置确定或优选投资主体。
    第二十一条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各类优惠政策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复核后,由市、县财政部门兑现。
    第二十二条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在山南市同一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
    第二十三条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在山南市落地后,投资者、股东、企业高管或引进人才凭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投资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在本地申请常住户口。其 子女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考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招考条件规定> 的通知》(藏政发〔2006〕 13号)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建立企业退出机制,企业若在维护稳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 民工工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立即取消山南市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资格,不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同时,对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南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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